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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公司節稅 保險給付稅不稅?? 保險稅務專家們請進~~
工商時報/李國煌 2008.01.14  保險公司支付給民眾的錢,大家都以為就是保險給付,但是,精通保險稅務人士指出,就法院、稅捐機關來看,另有定義。  三通稅務公司總經理邱正宏說,保險公司給付的錢,嚴格而言,包括保險給付、解約金、退還保費,以及其它名目。(下略) - 業界以遺贈稅16條之9行"免稅之說"大賣各種保單,但事後衍申問題案例實在很多,尤其是投資型保單,爭議相當大。小弟自身已經略有概念,有意做個總整理,但才疏學淺,理不出頭緒來,懇請版上各位法務前輩及同業先進們指教:

保險要不要稅? 首先保險是免稅的! 這是肯定的! 但有些例外情況下還是要稅賦的!

何種情況會有稅賦之產生呢?
以您的提問還本型傷害險的各項給付是否需要稅賦?
1.滿期時若受益人為要保人時免稅。
2.滿期時若受益人為非要保人時,視情況而定:
2a.滿期時受益人填寫要保人之兒子超過111萬,超過111萬部份需課贈與稅。
2b.滿期時受益人填寫要保人之兒子未超過111萬,則不需課任何稅賦。
3.傷害險連同其他保險總金額超過3,000萬時,以戶為單位,若同戶超過3,000萬情況下,超過部份則會被課與最低稅賦制的20%。

醫療險給付否需要稅賦?
1.由於醫療險的受益人一定為被保人,所以不會有稅賦情況下發生。
2.但有一種情況,可能會被列入遺產總額計算可能會有稅賦之產生,即某被保人住院費用約10萬元的理賠金,但入院不久即過世情況下,家屬為其申請理賠金,其10萬的理賠金應屬被保人之遺產之一,應連同此金額一併計算,可能會有遺產稅之產生。

其實只要您是依一般標準,替客戶規劃完整的保單需求,稅賦只是保險功能之一,而不是一昧強調保險完全免稅。例像最常見的爭議即為如某人已中風臥病在床,家屬仍試圖闖關,業務人員也替其規劃投資型保單2000萬,其實一定金額以上的資金流入流出,很有可能會被國稅局以實質課稅原則來舉証,要求此部份也是列入遺產來計算,被課稅。

所以依正常的規劃保單下,如定期定額每年轉個幾百萬進來,一定不會有任何問題的。只是在最低稅賦制出來後,應確實瞭解每個客戶的資產情況,替其留意是否會與此有牽連,以免受益人領取保險金後,隔年還得多繳所得稅。

漏打一段字
例像最常見的爭議即為如某人已中風臥病在床,家屬仍試圖闖關,業務人員也替其規劃投資型保單2000萬,而就在規劃完的一年後,被保人過世,國稅局可能會追查其近兩年的資金流向,其實一定金額以上的資金流入流出,很有可能會被國稅局以實質課稅原則來舉証,要求此部份也是列入遺產來計算,被課稅。

我回答的內容都沒在參照什麼資料, 純就看到啥回答啥的!
因為平時接觸的客戶最關心的就這些東西, 純就這些資料上來回覆!
我也無法將所有的可能性列出, 只能就大方向來提出看法!
因為保險的給付, 最容易牽扯到的就是
1.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人時會牽扯到 贈與稅
2.死亡給付有受限於最低稅賦制, 隔年需申報所得稅
3.被國稅局認定為需列入遺產稅!
通常3這項
若依正常的規劃一定沒啥太大問題, 就我前述的部份, 本就無法針對各種已國稅局的實質課稅原則這個大帽子來補稅!!
也因為實質課稅原則這個大帽子, 若真的有客戶躉繳大筆保費下, 真的只能祈禱其兩年內被保人不要身故, 不然就有很大的糾紛出現!
因為每個業務人員接觸的客戶不同, 所學的也會有不同的方向, 您可以針對您想知道的某部份, 較細微部份提出大家一起研究!

還本醫療險
其實一般這類險種, 為一般的養老保險!
結合醫療給付的一種保險!
醫療給付為被保人本人前已有敘述過, 不再贅言!
至於養老保險這類生死合險的給付項目
死亡的給付項目 : 身故保險金
生存的給付項目: 滿期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 -
1.受益人若無指定下, 需合併計算於被保人之遺產計算!
2.受益人整戶保險若超過3000萬,最低稅賦制, 隔年需合併於所得稅申報!

滿期保險金 -
1.要保人與受益人相同無任何稅賦的問題!
2.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人時, 金額小於111萬,無需申報贈與稅!
3.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人時, 金額大於111萬,需申報贈與稅!

還本型醫療險, 也跟其他險種無異, 不解您為何針對還本醫療險會牽扯到稅務之問題!
其實還本型醫療險, 就是
醫療險 ┼ 儲蓄險 ┼ 定期壽險 的結構而已!
把 a b c 三個不同險種合起來的一種商品, 其仍為保險規範下之商品!

還本型醫療險! 此一商品完全與一般保險商品相同,並無超出目前的規範!
我一再強調這是將三個險種合一的商品, 煩請將保單條款的最上面翻出, 有那幾項給付項目?
當您在研究一份保單時先拉出來看是那幾種給付項目

1.住院醫療保險金暨加護病房住院醫療險金
2.死亡保險金
3.全殘保險金
4.滿期保險金

當被保險人死亡時,領取死亡保險金,完全與贈與稅無關,此部份會牽扯到的稅只有兩部份
1.若無指定受益人時,合併計算此被保險人之遺產計算,會有遺產稅的問題!
2.若有指定受益人時,合併計算於整戶之保險給付是否有超過3000萬合併計算,若有超過則隔年需申報所得稅!

至於假設若被保人生前有住院於就醫之後身故,則其身故前之醫療費用,於請領後,應計於遺產之內。
被保人死亡,這部份完全與要保人與被保人是否同一個人"沒有任何關係"
稅有很多種,要被保人不同人時,會牽扯到的是贈與稅!
至於被保人身故時退還保費的部份,只會有退還所繳未到期保費,此部份即為退回要保人,並不會退回給受益人,自無稅務問題!
而您一再提到最低稅賦制未提及醫療險,醫療險本身就是給付給被保人,自無稅務之發生。

另您又提及另一商品,帳戶型終身醫療,帳戶型終身醫療之身故部份,也是以死亡保險金理賠,自然依
1.若無指定受益人時,合併計算此被保險人之遺產計算,會有遺產稅的問題!
2.若有指定受益人時,合併計算於整戶之保險給付是否有超過3000萬合併計算,若有超過則隔年需申報所得稅!
此兩準則! 與醫療險無關!
保險公司常將很多不同種商品混合成一新商品,請不要看到醫療險就認為是單純的醫療險,而是請進入保單條款看其給付項目,自不會被其誤為只是單純醫療險!

這完全沒有模糊空間, 希望我是來回答你的困惑點, 大家針對保險的一些觀點來研究, 若只是交付投票, 這樣就完全沒有研究的空間!
再次補充
若你認為醫療險搭配其他商品所合一的商品, 其死亡是以退還來給付?
這就是大錯大錯, 您也可以與貴公司的理賠課詢問一下, 倘若這些險種被保人死亡!
是不是以身故保險金來理賠, 我想肯定是的!
因為保單條款裡頭就載明了是身故保險金!
有空看一下保單條款就會明白了!
不要以只是醫療兩字就認為其沒有身故保險金!

這是剛雖便去找一個您所說的還本醫療險
http://pivot.tii.org.tw/database/insurance/detailList.asp?productId=209121M12B00107

可翻其保單條款及其給付項目!
並無任何模糊地帶
其實111萬以上, 視為贈與, 需列入贈與稅這是很不合理的事! 零存整付,拿整筆!
但在國稅局的認定裡頭, 老爸花了20年, 存了一筆錢,150萬, 20年後一次贈送給兒子!
這即視同贈與!
但150萬而已一般人不會想去申報了39萬, 也就只有在某種情況, 如太大一筆時被國稅去追稅時發現時, 才會被課徵!
但實務上,這39萬即得申報贈與稅!
就好像闖紅燈不被抓到沒事, 被抓到不能說為何那人沒事我有事!
保險給付如遇到零存整付, 大筆支出時, 要保人非受益人時, 應於保單期滿前, 妥善的修正為適合的情況, 已免客戶認知與實務上有所差異! 大部份的客戶都會覺得存了20年一次送給兒子, 一定是沒事!


事實不然, 所以如何歸避方面, 以這種情況下可以部份填要保人部份填其他受益人!
但要知道所謂111萬的贈與的定義, 不是給大兒子111萬,小兒子111萬的額度, 而是一個人一人最多可贈與111萬免稅!
若給大兒子55萬,小兒子55萬即為免稅範圍內! 每個情況下皆不同!
不要領了保險金還被扣稅,惹得一身腥才慘!
國稅局->
要保人沒葛屁:計入保險金受領人當年度受贈所得,課徵贈與稅。
要保人葛屁:計入要保人遺產,課徵遺產稅。
總之他老大就是非課不可,大額單規劃錯誤就是該死~
這與我之前提的完全相同! 法是他們訂的, 保險金額也可以"實質課稅"原則來抓你!
所以重點是大額保單規劃,若是投保後二年內走的話, 你要很小心, 不然真的很倒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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